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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刑事判定书:(2009)青刑初字第461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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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未诉[2009]47-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伟标犯偷盗罪,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施独任审判,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。被告人鲍伟标到庭参与诉讼。现已审理完结。

  一、2009年4月27日20时许,被告人鲍伟标伙同鲍伟东、鲍伟梁(均另案处理)经事前商议,由被告人鲍伟标驾驭牌号为沪D77727的吉普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腾北路81号上海世纺纺织机械有限公司,由鲍伟东、鲍伟梁在外望风并接应,被告人鲍伟标独自翻墙进入厂区行窃,在车间内窃得算计价值人民币3,722元的园盘镶片铣刀5片、麻花钻5根、锯片铣刀28片、XA6132全能升降台铣床卧式刀排1根、(160三爪卡盘1个等物。

  二、2009年4月30日23时许,被告人鲍伟标伙同鲍伟东、鲍伟梁经事前商议,由被告人鲍伟标驾驭牌号为沪D77727的吉普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腾北路81号上海世纺纺织机械有限公司,选用上述相同办法,先后在厂区车间、仓库内窃得算计价值人民币12,795元的麻花钻13根、白钢刀10根、成型白钢刀9千克、花键滚刀23件、电动机2个、(130三爪卡盘3个、(200四爪卡盘1个、螺丝功38根、鼓型铣刀1件等物。后被告人鲍伟标在运赃途中被公安人员捕获。

  另查明,案发后,被告人鲍伟标自动告知了公安机关没有把握的上述第一节偷盗现实。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。

  上述现实,被告人鲍伟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,且有其辨认笔录,证人鲍伟东、鲍伟梁、林辉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,证人李志勇的证言笔录,上海世纺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失窃陈述,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、发还物品、文件清单、清点记载、过磅记载、案发经过、工作状况、状况阐明,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物品产业评价鉴定结论书,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依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
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鲍伟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伙同他人隐秘盗取公私资产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,依法应予惩办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伟标的违法罪名建立,本院予以承认。被告人鲍伟标到案后自动告知了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违法现实,属告知同种罪过,可酌情予以从轻处分。鉴于被告人鲍伟标认罪态度较好,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分。为维护社会治安次序,维护公私产业不受侵略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》第四条之规定,判定如下:

  (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。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,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;罚金应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。)

  如不服本判定,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一份。

  第二百六十四条偷盗公私资产,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许控制,并处或许单处分金;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分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,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;有下列景象之一的,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,并处没收产业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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